品牌中心
品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品牌管理,形成统一的公司品牌形象,增强公司品牌的辨识性和竞争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除非特别指出,本制度中公司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厦门至恒融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分公司、子公司 ” 指公司下属的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设各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品牌内涵包括公司企业标识识别系统,即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和徽记。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商标是指:厦门至恒融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所持有商标。至恒融兴持有商标包括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 至恒融兴”商标名称、”英文标识和固定色彩;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现有产品品牌及未注册的产品品牌。

第六条公司员工均有规范使用公司品牌、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章品牌管理架构

第七条品牌管理内容界定

厦门至恒融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及企业标志;

各分公司、子公司可使用公司名称及标志。

公司各运营单位,可根据经营需要,设立并推出子品牌。设立子品牌时,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子品牌进行规划,报公司市场部,市场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经公司管理层授权批准后方可设立子品牌。子品牌由产品部门进行产品规划,市场部负责相关标识设计,法务部负责商标注册。

第八条品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 品牌管理的管理主体主要包括董事长、各职能中心总监、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子公司市场部或相关部门。

(二) 公司市场部职责:

对内职责:

(1) 公司品牌发展战略年度、季度与月度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各项工作的方案与预算管理,并对预算进行审核;

(2) 建立公司品牌体系,建设品牌形象识别系统,指导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各部门按照品牌形象系统进行产品的形象规划与传播;包括商标的设计与 VI 体系规划,归档管理;

(3) 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体系的建立与执行;

(4) 企业内部宣传,包括各板块及子公司的市场活动及相关工作的内部传播等工作;

(5) 内刊编辑、制作、出版;

(6) 网站建设、更新维护等;

(7) 自媒体平台(微博、微信)的建设与维护;

对外职责:

(1) 公司所属品牌及产品广告策略的拟定、建议、执行监督及效果评估;管理各类广告资源;

(2) 公司企业形象及产品的公关传播、管理工作;

(3) 危机公关处理;

(4) 企业外部宣传,包括各板块及子公司产品广告传播、公关传播等;

(5) 宣传品(如公司宣传手册)的设计与制作。

(三) 品牌管理相关责任部门

(1) 法务部负责公司标识及子品牌标识的商标申报、维护,品牌管理部进行相关标识设计等文件的提供。同时,负责对侵犯公司品牌行为的法律维权工作,市场部给予配合。

(2) 行政部负责商标备案和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商标相关的包括商标设计、历史沿革、商标注册证、相关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证书、商标局及商评委文件、商标纠纷等文件进行备案登记。

(3) 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公司品牌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实施对公司品牌及相关子品牌的管理与推广工作。在贯彻公司品牌管理规范的原则下,各分公司、子公司可根据业务特色制定具体品牌管理政策,对其下属部门和相关机构实施品牌管理。

(4) 公司员工发现品牌侵权时,均有义务及时向市场部汇报,由市场部对侵权行为进行登记,并配合法律事务部对品牌侵权行为以行政方式、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四) 本规范所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行为;

(2) 未按公司规定取得公司品牌使用授权的企业、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而使用公司品牌的行为;

(3) 超范围使用公司品牌的行为;

(4) 未按照规范的名称、规定的格式使用公司品牌的行为;

(5) 被授权企业或机构到期后未获得继续使用权仍在使用公司品牌的行为;

(6) 其他侵权行为。

第三章品牌授权管理

第九条凡使用公司企业名称、商标、徽记的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市场部提出申请,公司市场部要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声誉、产品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意见,按公司相关授权审批。

第十条经审批通过的申请,由市场部与被授权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分公司可直接使用公司名称及标识。子公司通过授权,在股权关系存续期间可不再重新签订授权书。

第十一条经公司授权,各分公司、子公司可在公司商标注册范围内使用公司的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和徽记。未经公司授权,任何法人及自然人均不得擅自使用公司的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及徽记。

第十二条经公司批准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允许称“厦门至恒融兴有限公司(XX分公司),并使用公司的商标和徽记。

第十三条其他公司成员单位,包括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与公司签订协议,在授权期限内允许称“厦门至恒融兴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并使用公司的商标和徽记。

第十四条取得使用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徽记资格的单位,必须在批准的产品上按照规范的名称、规定的格式使用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徽记。如被授权方与公司的股权关系发生变化,不再作为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时,公司将终止其使用公司品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未经公司书面授权许可,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公司品牌。经公司书面授权许可,各子公司可以授权许可其控股的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公司品牌,并对其授权许可的控股子公司使用品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使用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和徽记的单位,必须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接受检查或严重违反公司品牌管理规定的单位,公司可根据授权协议规定,取消对该单位使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徽记的授权。

第十七条被授权人违反本规范时,公司将追究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及行政责任。

第四章品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市场部负责对公司品牌视觉形象( VI )手册的制定、使用、修订和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场部负责对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含企业概况、企业战略、企业发展历程、企业管理团队、企业文化、企业公民责任和公益活动、企业荣誉等)的制定、使用、修订和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各分公司、子公司凡涉及使用品牌视觉形象系统和进行宣传推广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品牌视觉形象( VI )手册和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执行;若确有特殊使用和宣传需要而上述手册中未曾界定、说明或在使用、宣传中遇到质疑、阻碍的,分公司、子公司须另行报请市场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有使用标识识别系统的用品,由公司相关领导审定通过后,由市场部统一制作或监制。

第二十二条市场部负责对相关印刷公司、制作公司等进行招标,确定供应商。各相关部门须在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选择,制作品方案须按公司授权审核通过后进行制作。

第五章品牌推广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场部是公司品牌推广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公司品牌年度战略、执行计划及预算,按公司相关授权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场部根据公司品牌推广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该年度内公司形象广告、品牌推广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等运营单位可根据营销需要,自主开展品牌推广工作,制定品牌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但执行前需按公司授权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各分公司在进行产品宣传时,须将宣传方案按公司授权审核。

第六章责任机制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须将品牌建设及维护方面的内容纳入对员工的综合考评和 “失职问责”的管理工作中。

第二十八条需建立责任机制的具体情节有:

(1) 未按公司品牌视觉形象( VI )手册或品牌宣传推广标准手册

(2)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擅自授权他人使用本公司品牌;

(3)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发布广告和宣传信息;

(4) 未经许可,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

(5) 在公共关系活动中的某些言行引起公众反感或非议并导致在媒体或其他公共场合曝光、造成对公司品牌形象的负面影响;

(6) 相关当事单位(个人)发现品牌危机事件而未及时上报或瞒报;

(7) 相关单位(个人)发生品牌危机事件后,未及时处理或未能按照相关审批意见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品牌危机事件发生及处理后,市场部须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公司相关部门(同时抄报公司高管室),由公司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后给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厦门至恒融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起草和修订,按公司授权审批后发布。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修订稿自发布之日起试实行,试实行期为三个月。试行后如无修改通告即转为正式执行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和公司的《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商标再授权使用管理办法》一起,构成公司的品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市场部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 2016年1月 1 日起执行